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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程新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30 15:02:22 浏览次数:

湖工新院行字〔2013〕22号                 签发人:张忠海

 

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经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了毕业资格;

3.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不具有学士学位资格认定:

1.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保留一位小数);

4.四年制本科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补考门数达到6门及以上者(五年制本科8门);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

5.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对于违反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处分后获得省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者(具体证书类型和级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符合第四条之1-7款中,至少两款及以上者;

3.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四、对于有第二条之3、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有第二条之3、4、5、6两款者,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并经学生申请,教学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有第二条之3、4、5、6三款及以上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积极主动报名参加“农村资教”、“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农”、“到村任职”、“毕业生入伍”等项目并被录用到岗者(以我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学位证待到岗3个月后凭单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领取) ;或在体育运动会、文艺活动比赛中获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其中校级、市级和省级竞赛项目类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在校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习竞赛(含作品展出),获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其中校级、市级和省级竞赛项目类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艺术类专业为创作作品)(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每年5月25日前)的。

4.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者身份获得国家专利(署名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的。

5.毕业年份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的(以录取凭证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

6.报名参加“选调生”、“村官”、“新农村教师招聘”和“公务员”等统一招录考试被录用者(以我校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截至当年5月25日,学位证待到岗3个月后凭单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领取)。

7.在校期间,非本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和国家级计算机三级、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建造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具体证书类型和级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五、授予学士学位正常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审小组;

2、各评审小组应对当年本单位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教学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6、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 对于教学单位初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本规定第二、三、四条予以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各单位内公示后,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正常工作程序授予学位。 

七、撤销与申诉规定: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无异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八、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九、本规定自2014届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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