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校教字〔2006〕19号),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就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不具有学士学位资格认定:
1.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4.四年制本科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补考门数超过6门者(五年制本科8门,专升本本科阶段3门);
5.大学英语级别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6.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二、对于第一条3、4、5、6款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竞赛(含作品展出),获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其中校级类别分别为科技文化节、大学生学习竞赛、春季运动会;市级和省级竞赛项目类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艺术类专业为创作作品)(署名单位为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2010年5月27日前)的。
3、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者身份获得国家专利(署名单位为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的。
4、2010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以录取凭证为准)。
5、被“农村资教”、“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农”、“到村任职”、“毕业生入伍”、“选调生”、“村官”和“公务员”等录用者(以我校组织部、招生就业处和武装部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截至2010年5月25日,学位证待到岗3个月后凭单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领取)。
6、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计算机三级、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
2、受处分后达到第二条1、2、3、4、5、6款之一规定的。
四、工作要求:符合以上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各学院学位评审小组进行审查,于2010年5月21日前在各学院内公示2天。2010年5月25日学院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6月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过期不予受理。
五、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2010届本科毕业生不具学士学位资格申请学士学位审核表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2010届本科毕业生不具学士学位资格
申请学士学位审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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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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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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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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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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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学位资格原因 |
参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校教字[2006]19号)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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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位理由 |
对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2010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
院学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
注:需提交个人各种证书、论文(作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