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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2 16:21: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是依法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应充分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管理和加强教育统一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立足孝感,服务基层,面向省内外,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牢记“严以治学,诚以立身”校训,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要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务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孝感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开展各种不健康的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当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孝感学院新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调换寝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或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学校设立“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总支”、“文明寝室” 、“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荣誉奖项。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学习竞赛奖学金”、“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等奖项。

同一名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学校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有关资助待遇;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专科生, 不得专升本或保送外校学习;

(三)因违纪违规给他人造经济损失,或因打架致他人伤残的,经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鉴定后,应由当事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处理)报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自行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随即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教学系协助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因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邮寄(由学校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收件人收到签字后生效)、直接送达(由学校派专人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村委会、或家长)等方式送达或转为告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经学校院长办公室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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