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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2 16:24:4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公寓)正常秩序,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法对在本校住宿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全体在本校宿舍(公寓)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我校校园文明的重要窗口,提供安全、卫生、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是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基本要求,能起到很好的育人作用。

第四条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在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指导下负责学生宿舍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  学工处根据宿管中心的整体安排做好各教学系学生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第七条  宿管中心负责按计划安排学生住宿,新生入学时,各教学系按新生住房分配方案填写住宿卡,再到宿管中心盖章,学生凭住宿卡在指定的寝室、铺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铺位。

第八条 学生一律在学校住宿。 住宿学生必须交清住宿费,并凭住宿卡到管理员值班室登记住宿。需要走读的学生,先申请,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凭住宿卡到宿管中心领取钥匙。

第十条  学生寒、暑假或毕业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遇有特殊情况,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宿管中心登记后方可住宿。

第十一条  教学系调整寝室,应提前向学工处提出,并交送调整方案及调整后住宿学生名单,学工处将调整结果报宿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遵守门卫制度

(一)本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出入证出入;其他人员出入履行登记手续。

(二)无特殊情况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寝室。

(三)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外来人员会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入内,男宾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四)外来人员必须在晚上21:30分离开,学生宿舍不得留客住宿。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宿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公寓)楼走廊内停放自行车。

(二)未征得他人同意,乱拿乱用他人东西。

(三)在学生宿舍楼内拍篮球、打排球、踢足球、溜冰及向墙壁击球。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

(五)在寝室内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六)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墙壁张贴各种广告、启事、通知、海报的。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及住寝教师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妨碍宿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一)学生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关、开大门,普通宿舍定时送电、停电。

(二)学生应遵守学校统一规定作息时间。

第二节 公物管理

第十六条  宿管中心按普通宿舍和公寓标准分别负责配齐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水电设备齐全,并建档建卡

第十七条  学生在分配寝室住居前要与宿管中心签订财产《用管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到人,出现问题按《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公物的维修

(一)自然损坏,由使用者向楼栋值班员报修,由宿管中心派人维修或调换。

(二)财产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宿管中心派人维修或补充,由责任当事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

(一)寝室内的公共财产由寝室成员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若发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查不出责任者,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二)室外楼层的公共设施,由本楼层居住学生、楼栋管理员、住寝教师共同管理。

(三)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如发现人为损坏,按第十八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凡遇大风大雨来临或寒暑假、节假日离校前,应关好门窗、插好插销,如因未关窗户所造成的财产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须经宿舍管理人员核对家俱,检查设备,交回房间钥匙,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寝室内外禁止乱接电线、电灯、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  注意防火。不得无故损坏、挪用、搬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烧火做饭、乱扔烟火、燃放烟花爆竹、在学生宿舍点蜡烛、在床上躺着吸烟及寝室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寝室防盗,学生出入寝室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应将贵重物品寄存他处),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如有被盗现象,应及时向保卫处报案并报告宿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锁,砸门,寝室门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自行更换门锁,若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宿管中心,及时更换门锁,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格履行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本校学生凭证出入,外来人员出入要接受门卫查询,并凭证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带大量物品或贵重物品出入宿舍的,须经楼栋管理员检查签字出具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核实,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不得聚众斗殴、起哄闹事,不得在宿舍楼砸酒瓶等爆响物或向楼下乱抛扔东西。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禁止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

第三十条  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午休、晚休、自习时间严禁在寝室打麻将、打扑克、下棋、拉琴、唱歌、跳舞、高声喧哗、酗酒及其它干扰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里看黄色书刊、影碟、图片,传播反动言论。

第三十二条  电脑进入宿舍必须经宿管中心登记方可进入,使用电脑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一)使用电脑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无特殊情况,晚上23:00后不得使用电脑。

(二)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三)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其它与学习和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翻越学生宿舍围墙,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宿舍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其它重大情况时,应根据情况立即向住寝教师、管理员、宿管中心、教学系、学工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学校保卫处110中心报告(电话2345110)。

第四节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全体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搞好学生宿舍(公寓)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随时保持寝室卫生,普通宿舍寝室值日生每天必须将垃圾扫到室外走廊墙边,由保洁员及时运走。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寝室垃圾装入垃圾袋,由值日生放入垃圾桶内。卫生要求如下:

(一)室内卫生由学生打扫;各寝室应有寝室公约、寝室清洁卫生值日表,由寝室长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寝室要求视觉区域整洁、明净、各种用品陈列井然有序,门窗玻璃无灰尘、蛛网等。具体标准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标准化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室外公共卫生由本楼栋保洁员负责打扫。

第三十八条  坚持寝室卫生检查制度,学校采取普查和抽查形式进行检查。每周一上午由楼栋管理员进行普查,每周四下午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寝室管理委员会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办法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注意保持清洁,宿舍内外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向楼道、楼面、楼下、窗户外乱泼污水、残菜剩饭。

第四十条  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不得在墙壁上乱贴字画、打孔订钉、乱写乱画(除值日表、寝室公约、课程表和学校规定进行寝室文化建设条幅画、以及一些积极向上的字画外)。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水电用量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按计划定额配给,超额部分由学生自理。

普通宿舍:水2.5//月,电3//

公寓:水2.5//月,电5//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居住学生都应以节约能源为己任,爱护和正确使用水电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私自增加或改动水电设施,对自行拆启水电设施封签、私自接电接水等违章行为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学校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扰乱宿舍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一)打架斗殴的。

(二)酗酒肇事的。

(三)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休息的。

(四)在宿舍走道乱停车辆,不听劝告的。

(五)在宿舍内赌博的。

(六)盗窃他人财物的。

(七)通宵上网或观看影视碟片影响他人的。

(八)在宿舍楼内打(踢)球、溜冰及向墙壁击球的。

(九)在寝室观看黄色书刊、影碟、图片,传播反动言论的。

(十)在宿舍内有其它违纪、违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宿舍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按校纪校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负责经济赔偿。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

(二)擅闯异性宿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四)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财产的。

(五)擅自调换床铺不听劝告的。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规定,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在寝室违章用电、使用明火的。

(七)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危险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凶器的。

(八)违法用水用电的。

(九)不讲卫生,乱扔垃圾屡教不改的。

(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不遵守作息时间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并打击报复管理人员的。

(十三)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的。

(十四)违反其它住宿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据《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每学期“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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