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确保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对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如下: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了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宪法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者(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除外)。
3.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有退学试读经历者。
4.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5.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6.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工作程序如下:毕业生提出申请;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院系内公示;院系填写有关表格,签署初审意见;校学位办复审;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2.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