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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2 16:18:5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是指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支持、配合党、团组织在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载体、新模式。

第五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团委具体负责校内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成立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协助校团委民主管理学生团体事务。

第六条  团体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团体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应当经过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会员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学生团体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团体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字样(如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书法协会),团体代表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九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共分为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等五类团体,各类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校团委授权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思想作风正派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本校教师作团体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团体必须挂靠学校的一个中层单位。

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时,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受理成立团体申请,并集中送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校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团体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且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不得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接受学校团委和挂靠位的双重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团体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二)对各学生团体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处理团体评比事宜;

(三)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接受学生对团体的投诉与意见,对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展开调查,并给予处理和答复;

(六)对外宣传我校团体的活动和发展状况,提供和创造校内学生团体与其他高校团体联谊活动机会。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负责以下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处理团体登记、活动申请等事宜以及挂靠本单位团体资料的备案,并及时报送校团委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负责挂靠本单位团体的日常活动监督以及团体内部刊

物的审查。刊物初稿应在审查合格后报送校团委批准和备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通知该团体刊印;

(三)对挂靠本单位团体实施年度考评,推荐优秀团体参加校优秀团体的评选;

(四)对挂靠本单位团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接受学生对挂靠本单位团体的投诉,并及时展开调查,给予处理和答复;

(六)支持挂靠本单位团体开展活动,解决学生团体开展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

(七)宣传挂靠本单位团体的活动和发展状况。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和抽样检查。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批准。如果学生团体要用到团体证明或其它证明,须提前一周申请报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以下活动,必须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协会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超过100人的大型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八)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九)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一个星期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团体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

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大会至少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条件成熟的团体,可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挂靠单位和校

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六条  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更好地服务团体,鼓励团体相互竞争,多出成果,校团委每年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团体考核办法》对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将对优秀的团体给与奖励,并在以后帮助和支持其大型活动;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团体给与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校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团体成员盗用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团体在一学期内开展活动少于3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实施。本规定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共青团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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