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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与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2 16:19:18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报到截止日期后的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所进行的复查 ( 包括报考条件、入学资格、身体状况和文化知识等)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经查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相关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取得学籍而履行的一种手续。经正式注册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后,持有效证件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注册实施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正式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登记表上姓名在录,且经查验属实;

    2.按期向学校缴纳培养费等;

    3.每学期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允许继续其学业学习的学分;

    4.按时入校报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注册:

    1.因学业成绩原因被批准退学试读的学生,试读期满而尚未决定恢复其正式学籍者;

    2.学期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准暂未到校者;

    3.未按期缴纳培养费者(经特许缓缴者除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无正式学籍的跟读生、旁听生、进修生;

    2.因学业成绩原因被批准退学试读的,试读期未满者;

    3.被正式处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逾期两周(从规定报到之日算起)不到校者。

    (四)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手续者,在相应期限内不予注册,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满重新入学或复学时,按规定办理或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的两周以内。对暂缓注册的学生,准予在注册时间内先到教学系报到,然后按有关规定正式注册。

    (六)注册办法及程序:   

    1学生到校之日起至正式上课后一周内,到所在教学系规定的地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凡符合注册条件者,由学生在注册登记册上登记,教学系办公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注明注册日期),即为正式注册。学生注册必须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办。各教学系的学生注册登记表应在正式上课后两周内报教务处。

    2.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者,从正式上课第三周起,按下列方法注册:

    1)属暂缓注册的第12两种情况者,待学籍处理完毕后由教务处通知所在教学系予以注册。

    2)属暂缓注册的第3种情况者,必须持原请假信函、电报及按请假审批权限批准的原件,在假满到校后到所在教学系注册。

    3)属暂缓注册第4种情况者,待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杂费后持财务处收据到所在教学系注册。

    3.新生入学经审核、复查合格,填写有关学籍表格和卡片后由各教学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从规定报到之日算起)不到校报到注册;

2.超过暂缓注册时限两周者。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并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一般分为平时、期中、期末三个考核阶段。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开卷、闭卷、上机操作、实践(实验)操作、作品、运动、设计、口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等;平时考核的方式有听课、作业、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小测验、小论文等。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进行教学的,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开设的实践 ( 实验 ) 课、实习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若分学期进行教学的,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按百分 ( 取整 ) 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 85分(含85分)以上;良好, 70-84分;合格, 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有期中考核的课程,期中考核成绩占 20%, 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50%;没进行期中考核的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 30% , 期末考核成绩占70%。含实践(实验、上机、技能等)的课程,根据开课计划理论与实践所占学分(或学时)比例评定课程总成绩(其中理论考核成绩按上述办法评定,实践考核成绩按课程特点评定)。独立实践课程成绩按专业特点评定。

第七条  课程考核的综合评定成绩在 60 (60 ) 以上或合格( 含合格) 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综合考核成绩85 分~100分为“优秀”, 70分~84分为“良好”, 60分~69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其绩点权重分别为 4320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和对学生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课程学分绩点 = 绩点权重×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第八条  思想品德课程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定。凡开课学期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其思想品德课成绩作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每学期综合评定一次。经医院诊断不能修习体育运动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教学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课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期期末考核一般不予申请缓考,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凭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式考试成绩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核准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不论何种原因,教师擅自更改成绩,以协助学生考试舞弊论;学生擅自更改成绩以考试舞弊论。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核活动,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的,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弹性学制、补考、学籍异动、免(自)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基本学制,全日制普通专科为3年,本科为4年或5年(根据专业特点)。弹性学制,原则上,专科生在校修业年限为2-5年;四年制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为4-7年。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符合补考条件的,原则上准予补考一次;跨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学期补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

补考合格的课程,其成绩按卷面分数录入,并加补考标记。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原则上学位课程补考按60分(及格)计算平均分,但参加学位课程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成绩计算平均分。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补考,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  无故旷考者、考核舞弊者、无考核资格者、自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参加毕业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第十六条  课程重选或改修,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下达重选或改修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籍异动处理。   

1、一学年经学期补考后取得的总学分低于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1/2者;

2、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专科生超过20学分者;

3、申请学籍异动者。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必须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异动由所在系下达书面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教学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按所修专业相应标准缴纳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编入学生原修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 、军事理论及训练、以及本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但对于因身体疾病或残疾,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和军事训练等室外课程学习的学生,应由本人申请,持规定医院证明,由教学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修读相关的理论课程。凡修读的理论课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成绩(上交修读理论课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在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交下学期免修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系审核同意,会同开课单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80)者,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种学习型协会、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团队和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对所取得的成绩,除给予相应奖励外,折算成相当学分,可冲抵跨专业选修课学分。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学程内,学生提前获得由省、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单者,其后续课程可申请免修。同级别的计算机类课程学期成绩按过级成绩乘以权重系数1.2后记载(不超过 100 分);大学英语课程学期成绩按85-90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自修(免听),须经任课教师面试,确认对该门课程有自修能力,可在当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开课单位提交自修(免听)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自修(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时必须提交自修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己自修材料,任课教师审阅后,给予平时成绩,其综合成绩的评定见本办法第六条。自修(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申请自修(免听),并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教学计划外课程和第二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按课表上课和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学校对学生上课、实践、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军事训练活动等实行考勤。考勤项目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课堂教学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他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各教学系应及时掌握学生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学期末进行学期统计。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6者、请假误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者,平时考核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不予评定,且不予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时必须请假,请假期满,应向准假负责人销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因其他原因请假,必须交书面请假条。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审批准;3-15天由所在系审批;15天以上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以旷课论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40 学时(按本班级实际学时计算)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1 6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61 8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8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3、由我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由我校转入同批次但投档线高于我校当年投档线30分的高校;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未集中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的程序是:

1. 拟转学学生符合第三十条转学条件的,持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

2. 拟转出学校签署意见;

3.转入学校签署意见;

4.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原则上满足学生转专业的要求。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其具体程序:首先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其家长签字同意,转入和转出系签署意见、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学生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生转专业以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课程可作为跨学科专业选修课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以前,其可以认定的原专业课程门数和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和应获学分总数2/3时,可以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的 1/3( 6 ) 以上者;

2.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的 1/3 但未达退学规定者;

3.连续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两个月以上者;

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决定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休学通知给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原则上中途不得要求复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持医院诊断证明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组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间生活费自理。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4.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 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6. 休学学生原则上要作学籍异动。

7.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返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持休学通知单、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提前复学且休学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课未超过学期总学时的 1/3 ,可随原班学习,缺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修读。

4.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三次受到学籍异动处理者;

2.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而拒不办理手续者;

3.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以及严重的传染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5. 在校或在休学期内,擅自报考其他学校或参军、就业者;

6.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凡在籍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取得了本专业要求的各类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按要求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可取得提前毕业资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发放和上网。

第四十六条  学校于毕业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1.    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以下同)累计专科生超过20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者,学生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

2.    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20学分、本科生未超过30学分者,允许参加毕业补考一次。毕业补考后全部合格者,按正常程序办理;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14学分(含14学分)、本科生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学生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

2)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14学分、本科生未超过20学分者,可先离校,在学校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做)(一般为当年的10月中旬或次年的4月中旬),其程序是: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处组织补考(或重做)。补考(重做)合格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授学位证书。补考(重做)不合格以及逾期不申请补考(重做)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做(重新实习)。重做(重新实习)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作结业处理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重做)。申请延长学制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业成绩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定时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教务部门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9 1 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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